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劳务酬金管理,规范各类劳务酬金支出,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严肃财经纪律若干规定的通知》(苏财办〔2015〕3号)、《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法》(财教科〔2017〕128 号)、《江苏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苏财行〔2017〕51 号)、《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劳务酬金支出指各部门支付给提供劳务服务的校内外人员且未在学校及本部门工资分配中体现的劳务报酬,不含个人立项资助的校外科研项目和学生奖助学金。主要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来校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业咨询等发放的劳务酬金,学校组织各类评审咨询、论证、评标、鉴定、监考、考务、命题、阅卷、答辩以及因工作需要必须在正常工作时间以外的加班等发放的劳务酬金。
第三条劳务酬金发放坚持“工作必须、预算控制、程序规范、从严管理”的原则。
(一)工作必需。劳务酬金发放应以工作必需、真实发生为前提。
(二)预算控制。劳务酬金实行总额控制,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如属绩效薪酬范畴的,应统筹纳入学校绩效薪酬管理。
(三)程序规范。劳务酬金发放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履行申报、审批程序。
(四)从严管理。严控劳务酬金发放的范围和标准,做到勤俭节约、真实必需、合法合规。对于在工作时间履行本人岗位职责的校内人员不得发放评审、讲座、咨询、考试和人才招聘等劳务酬金;严禁常规工作以加班名义发放劳务酬金;已计算教学和科研工作量的各类劳务不得另行发放劳务酬金。
第四条劳务酬金支出标准
(一)学术报告、专题讲座
专家类别 |
校外专家 |
校内专家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1500元/学时 |
600元/人/场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1000元/学时 |
其他专业人员 |
500元/学时 |
300元/人/场 |
注:每半天最多计4学时,国外专家及其他职称、职级人员参照执行。
(二)专家咨询
专家类别 |
税后金额(元/人/天) |
备注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1500-2400 |
第三天起按50%执行 |
其他专业人员 |
900-1500 |
第三天起按50%执行 |
注:院士、全国知名专家可按高级技术职称人员标准上浮50%执行;咨询时间不足1天,按标准60%发放,通讯方式咨询,每次按标准20—50%执行。
(三)学术或管理论证、评审、评估、鉴定类
邀请校内外专家、学者对各类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的论证、评审、评估和鉴定,按专家职称等级及场次发放劳务酬金。
专家类别 |
校外专家 |
校内专家 |
院士、全国知名专家 |
1000-1500元/半天 |
400元/半天 |
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
500-1000元/半天 |
其他专业人员 |
200-500元/半天 |
200元/半天 |
(四)评标验收类
项目 |
校外专家 |
校内专家 |
公开、邀请招标、竞争性磋商 |
500元/半天 |
200元/次 超2小时,每超1小时100元 |
超半天,每超1小时100元 |
单一来源、询价、竞争性谈判 |
300元/次 |
超2小时,每超1小时100元 |
论证、复审、履约验收 |
300元/次 |
超2小时,每超1小时100元 |
开标后未评审 |
200元/次 |
|
注:标准依据为《关于规范江苏省政府采购专家评审费标准的通知》(苏财购【2016】48 号);因项目复杂、技术要求高,在标书编制、项目评标和验收过程中需要请专家咨询、审核的,可参照标准(三)执行。
(五)各类考试类
项目 |
金额 |
英语等级考试监考 |
40-80元/小时,最高不超过150元/人·半天 |
计算机等级考试监考 |
40-80元/小时,最高不超过150元/人·半天 |
其他考务人员 |
200元/人·场 |
保障费 |
50元/人·半天 |
注:国家及省市委托的面向全国、全省和无锡市的考试任务,并有专门经费来源的,按其相关文件规定或参照本文发放劳务酬金。
(六)人才招聘类
项目 |
校外(元/场) |
校内(元/场) |
命题费 |
1000-2000元/套 |
600元/套 |
阅卷费 |
500-800 元/场 |
300元/场 |
监考费 |
300-500 元/场 |
150元/场 |
面试专家 |
1000-2000元/场 |
400元/场 |
(七)加班值班类
1、执行范围
在日常工作之外,确因临时性、突击性工作需要安排教职工加班,可由所在部门安排补休,对因工作需要无法安排补休的,经学校批准可发放加班费;因安全、行政、后勤保障等需要,在正常工作时间外,学校安排的总值班、安全保卫、学生管理等住校值班,经学校批准可发放值班费。
2、加班值班支付标准
项目 |
金额 |
加班费 |
100元/天 |
值班费 |
50元/次 |
3、各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加班、值班时间和数量,加强考勤,建立教职工加班、值班统计台账,并在本部门公示。未经批准,不得发放加班、值班费,不得擅自提高发放标准,严禁以加班、值班费名义变相发放补贴。
第五条报销管理
(一)各二级学院、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量及预算在限额内发放,无预算、超范围,原则上不予审批和报销,日常办公经费、运行维持费以及校内课题、科研配套、人才启动经费不得列支劳务酬金。
(二)劳务酬金支出必须按规定程序申请、审批,发放经办人、单位负责人、经费审批人等对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承担相应责任。
(三)劳务酬金报销时按校外人员、校内人员分类审批。校外人员填写《无锡学院劳务费发放表》,按《无锡学院经费报销管理办法》规定程序、额度审批。校内人员劳务酬金发放,必须履行事前申请程序,填写《无锡学院校内人员劳务酬金发放申请表》(见附件),按经费支出渠道,单次支出1万元以下,由部门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单次支出1万元(含)以上,由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签后,报校长审批,报销时和《无锡学院劳务费发放表》同时提交财务处。
(四)劳务酬金发放至个人银行卡,涉及的个人所得税自理。
(五)如遇新增劳务酬金项目,由人事处、财务处联合报校长办公会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各类劳务酬金标准上级部门有规定的,按上级部门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本办法由人事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